【商品新知】屋苑露台究竟算不算私人地方?買樓要留意露台是否計入樓積

買樓要留意露台是否計入樓積

近日網上流傳一段啟德嘉峯匯露台男女不雅行為的片段,最新,警方展開調查並拘捕涉案人士,經初步調查,案件暫列「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」。有不少網民在討論相關行為是否違法,因為露台屬於私人單位的一部分,應屬私人地方,但有執業律師則表示,相關行為有機會觸犯本港法例。

露台算不算私人地方?

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,啟德嘉峯匯男女露台不雅行為,令附近居民或途人可見,此時露台屬於「公眾可視」地方,有機會根據香港法例 第200章《刑事罪行條例》 第148條。法例寫明,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,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,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分,即屬犯罪,一經定罪,最高可處罰款1,000元及監禁6個月。因此,若故意在家中裸露身體,站近窗戶或門口故意讓鄰居看見,則有機會違法。

露台算不算私人地方
露台算不算私人地方

港府為推廣環保,加建露台可不計樓積

露台在騎樓在南方地區十分常見,因為原本露台會計入樓面面積,在寸金尺土的香港也越來越少。直到2001年,香港政府港府為推廣環保,加建露台可不計樓積,吸引發展商興建,也出現以送露台吸客的方式。不過就有人表示,送的露台因為不計入樓積,所以業主一般來講只有使用權,而非擁有權。

在條例及利潤因素下,越來越多發展商這樣做,更出現200平方呎的開放式單位也會連露台及工作平台,港府開始收緊規例。2009年,規定露台和工作平台要分隔至少1.5米。2010年,只容許露台一半面積可豁免地價,露台上限1平方米,工作平台則為0.75平方米。不過,2019年,屋宇署修訂,放寬工作平台及露台需要分開的限制,毋須再分開1.5米距離。

港府為推廣環保,加建露台可不計樓積
港府為推廣環保,加建露台可不計樓積

嘉峯匯不設工作平台增室內空間作為賣點之一

至於事件屋苑嘉峯匯的露台是否屬業主擁有?根據嘉峯匯的售樓資料,單位的實用面積是包括露台,工作平台及陽台。嘉峯匯出售時,其中一個賣點是與其他發展商露台連工作平台開則不一樣,單位實用面積200-500平方呎單位不設工作平台,而單位實用面積700平方呎以下的,一律只有露台,以提高室內空間。

編輯/製圖:Business Digest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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