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清盤須知】解構清盤與破產分別!有限公司清盤程序一覽
清盤與破產有什麼分別?解構有限公司清盤程序
受到疫情打擊,許多公司都出現財政困難的情況,甚至有可能需要進入有限公司清盤程序,無奈結業。相信沒有任何一個東主會希望自己的生意進入清盤程序,但至少亦應對清盤破產分別有基本了解,明白兩者間的背後意義。以下 Business Digest 將為你解構有限公司清盤程序與破產的分別。
清盤、破產 意思大不同
很多人會混淆清盤與破產兩個概念,事實上它們在法律上的意義完全不同。只有「有限公司」才能夠申請清盤,而個人財務則只能用「破產」處理。「有限公司」是指根據《公司條例》註冊成立的獨立法律實體,因為是股份制經營,而財產是用公司名義持有,因此一切法律責任問題僅限於公司承擔,並不涉及個人。這意味著債權人只可以向公司討債,而不會導致公司的股東在個人層面上破產。
清盤是什麼?自動清盤與強制清盤有何分別?
清盤方式能夠分為由公司成員及債權人提請自動清盤(voluntary winding-up),及強制清盤(compulsory winding-up)兩種。自動清盤一般是當公司仍然有能力償還債務時,由股東或債權人提出的程序,以遣散公司與結束業務的方式,把資產變賣套現以債還債務。不過,不管公司實際上有沒有面對財務困難,有限公司股東或債權人其實亦可以召開股東大會,以特別決議的方式決議是否將該公司清盤結業。一旦清盤決議通過,公司就可以向法庭申請頒布清盤令。獲法庭頒布清盤令後,公司股東或債權人可按次序及比例分配公司資產。需要注意的是,當自動清盤程序開始,即代表公司將會停止營運,此後任何股份轉讓或公司股東身份的變動均為無效。
至於強制清盤則是當股東或債權人提交清盤申請後,由法庭確定公司無力償債或負債過多後,法庭便會頒布「強制清盤令」,判決公司強制清盤,而這種情況一般會發生在上市公司身上,當監管機構等認定公司無力償債,便會向法庭申請將公司強制清盤。
有限公司清盤程序一覽
假如在公司欠債的情況下,債權人能夠向公司發出還債要求書,要求公司在 21 日內償還債務。假如公司不從,債權人可以要求該公司清盤。當債權人經公司註冊處查冊後,確定公司屬於「有限公司」,並且無力償還港幣 $10,000 元以上的債務,便可以正式入稟法院,向法庭、破產管理署及公司提出清盤呈請。
提交清盤呈請後,代表清盤程序正式開始,期間一切產權處置均告無效,公司的資產不可進行轉移,而銀行亦會在程序開始後凍結該公司的銀行帳戶。另外,在提交清盤呈請時,提交人亦會得悉清盤呈請的聆訊日子,提交人需向破產管理署及總執達主任提交呈請書副本,亦要將法庭蓋印副本送到公司的註冊辦事處。
聆訊七天前,呈請書須在政府憲報刊登一次,並至少在兩份本地報章(中、英文各一份)刊登一次。公告中須列明提交清盤呈請的日期、法庭聆訊日期、呈請人及其律師的姓名與地址。接下來就到法庭決定是否頒布清盤令,以下是根據《公司(清盤及雜項條文)條例》,法庭可能會向有限公司提出清盤呈請的情況:
-公司無力償還港幣 $10,000 元以上的債務
-法庭認為清盤行為公正公平
-公司成員已通過特別決議,由法庭頒令清盤
-有證據顯示公司處理事宜方式損害到部分或所有股東之權益
-公司在註冊後一年仍未開業或停業已一年
在清盤令頒布後,清盤人就會主理並監察整個清盤過程。清盤人須在清盤令頒布日期起計三個月內召開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,讓合資格的債權人及股東決議清盤事務。在進行議決後,清盤人可以開始向債權人分發資產。在完成處理一般開支如律師費、訟費、破產管理署及法庭費用等後,剩餘資產將順序分發至優先債權人、一般無抵押債權人的申索,接著到無抵押債權利息,最後剩餘的就會按股東權益發還資產。
在疫情期間,不少中小企面臨資金周轉困難,在逼不得已下甚至無奈需要申請清盤。然而,千萬別以為公司清盤便等於世界末日,了解有限公司清盤程序及破產的分別,只要完成善後手續,或許有朝一天有機會東山再起,再闖出一片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