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商業熱話】情侶未結婚,幫對方買樓有何利弊?
最近港姐冠軍馮盈盈高調分手成為城中熱話,也引起了一些理財話題。到底情侶未結婚,幫對方畀首期和供樓是否可取呢?
首先要理解為什麼有些人會願意為另一半付錢買樓,但又不落自己名。聯名買樓在過往是不少情侶的慣常做法,然而在針對第二物業的雙倍印花稅(DSD)推出後,情況卻大逆轉。全因聯名買樓後,將來其中一人再買樓,都被視為第二個物業,須支付相當於第二個住宅樓價15%的DSD(雙倍印花稅),無疑使開支大增。相反,以首置名義入市可以省卻印花稅支出,在「人名」有價下,近年買樓多數只落一個人名。
不過,畢竟香港樓價是天價般高,所以夾錢買樓仍然是普遍做法。不過這樣就很容易面對一個問題,就是萬一分手後怎麼辦呢?
如果一對情侶是聯名買樓,一般而言是每人各佔一半業權,若他日分手,法律上可各取回應有業權。然而,如果沒有聯名,情況就複雜得多,往往需要打官司,其中一方要提出證據,證明層樓是由兩人共同擁有,只是由一方以信託形式持有,為另一半托管物業,這樣的事很視乎當事人提出什麼證據,以及當時大家買樓時的協議,而銀行共同供樓紀錄也是證據之一。香港近年有很多這樣的個案,分手時層樓往往成為大問題。
有一個簡單方法,可以對夾錢買樓但不落自己名的一方有更大保障,就是結婚。萬一婚姻觸礁,當離婚時,夫妻二人的所有資產及物業,不論是以個人持有還是聯名持有,法律上一律通通會被視為家庭資產,可由法庭作出分配。在作出分配時,法庭會考慮雙方有沒有家庭子女、婚姻年期、收入、離婚後生活開支所需等各種因素來作出裁決。換句話說,就算物業只由夫婦其中一人持有,另一方亦有權在離婚時就該物業作出申索,要求分得該物業的部分權益。
這些都是不少情侶夾錢買樓時常見的考慮事項,畢竟置業及結婚均屬人生大事,應仔細規劃,再作出精明的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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