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商業熱話】港府正式引用《緊急法》訂立《禁蒙面法》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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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商業熱話】港府正式引用《緊急法》訂立《禁蒙面法》!

《禁蒙面法》正式實施,怎樣才算犯法?

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佈,根據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》成立《禁止蒙面規例》,並將會明日(5日)起實施。

根據條例,任何人不得在身處以下活動,包括非法集結、未經批准集結、公眾集會及遊行,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,一經定罪,可判罰款2.5萬及監禁1年。

條例亦指出,在以下三種情況使用有關蒙面物品的有關人士可獲免責辯護,包括:
一)該人當身處有關集結、集會或遊行,正在從事某專業或受僱工作,並於正在作出與該專業或受僱工作相關的作為或活動時,為了該人的人身安全使用;
二)該人當身處有關集結、集會或遊行,正在因宗教理由使用;
三)該人當身處有關集結、集會或遊行,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使用。

如身處公眾地方的人正在使用蒙面物品,而警員合理地相信該蒙面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,有權截查有關人士除去有關蒙面物品,令警員能夠核實該人的身份。若任何人沒有遵從警員有關要求,即屬犯罪,一經定罪,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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